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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三大理由是什么?你知道吗?

2024-07-26 15:00:33 100

一、于法有据。

1、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这是1992年7月1日公布实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 明确规定的,表明人民警察的警衔不随着人民警察离休或退休而消失,离休或退休的人民警察依然具有警衔,只是不佩带警衔标志而已。

2、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3、警衔津贴作为人民警察工资福利待遇一部分有规定。2014年4月30日施行的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这项规定,明确了警衔津贴作为人民警察工资福利的特定内容,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都包括在内。

二、于情合理。

1、保留离退休人民警察的警衔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周总理曾说:“和平时期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军队是备而不用的,你们是天天要用的。”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就有1.4万余名民警英勇牺牲,10余万名民警负伤,3700余名民警被评为烈士。这是其他公务员队伍所不能相比的。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付出的流血牺牲超过军队。而军队退休人员依然保留了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和职业津贴。相比而言,人民警察退休保留警衔津贴也是对人民警察职业的肯定。

2、保留离退休人民警察的警衔津贴,对人民警察长期牺牲和无私奉献的一种肯定和优待。当前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艰巨,二是风险比例高,近些年,全国公安民警平均每年四百多人牺牲、三四千人负伤,是和平时期牺牲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三是压力大。长期超负荷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回不了家,而且经常遇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精神上的压力也较大,经常加班加点回不了家,而且经常遇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精神上的压力也较大。尤其是基层民警受机构规格和职数比例限制,职业发展空间受限,一些地方民警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3、保留离退休人民警察的警衔津贴,是人民警察作为纪律部队特色的重要体现。


三、顺应潮流。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贯彻人民警察的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并就就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提出了若干政策措施。保留离退休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是完善人民警察的保障制度,以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来解决工资待遇问题,建立人民警察职业风险的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人民警察的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原则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