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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六点思考

2024-07-29 19:00:28 100

1、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是一种责任;安全大于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具有安全法律意识,谁触碰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的头上始终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略有疏忽,在安全工作上都会一剑封喉,断送了我们的未来前程,不可不慎、不可不防,应以时刻不放心的危机感聚焦安全工作、首善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严丝合缝、严谨慎密地落实到位,用过程的履职尽责、用零事故的安全结果来避免安全法律风险。

2、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构成犯罪的要素:一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地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二是以事故的结果定罪量刑。为此,所有从业人员务必须做到遵章守纪,必须履职尽责、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才能有效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各层级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必然有渎职失责的行为,必然有违规违纪的做法,必然有轻视漠视隐患的活动,必然有不作为、懒作为、假作为之因,必然有责任者对事故的后果负责。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现场决不能违章操作,决不能违章指挥,决不能违反劳动纪律,决不能不确认便盲目作业,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落实“四不伤害”,时时刻刻都应对动态的风险进行辨识、进行预判、进行预警、进行预防,不能使自己成为事故的导火索、不能使自己成内事故的罪魁祸首,自己的安全自己必须负责,且有能力负责,他人的安全自己也应尽责,对他人的“三违”行为应当制止叫停。

4、从业人员及相关方都期望零事故、零伤亡的安全结果,但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尽管是非预期的结果但也构成了犯罪。以结果追溯其因、追究责任者,只要有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疏忽大意,对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做法,都是犯罪的证据。在追究责任时,一并视为从业人员已知法、懂法、掌握了安全管理制度,不能以不知法而犯法,不能以不懂法为借口,不能以不掌握安全管理制度为理由,只要违法犯罪便应伏法、被刑罚。

5、从业人员应有对法律的敬畏心、対生命的尊重感,在从业时不能肆意妄为、不能任性鲁莽、不能疏忽大意,可能因一不留神、一次闪失、一次失误便造成了自己也难以预料的事故后果,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给企业造成了损失,给自己造成了困扰,若触犯了法律法规,则还有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