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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标准及处罚规定是什么(一文读懂醉驾案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2024-10-27 13:15:16 100

一文读懂醉驾案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不起诉条件、缓刑条件


醉驾案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不起诉条件、缓刑条件

1.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立案的标准仍然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这一标准一直没有改变。

2.并不是说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一律立案、起诉、判刑。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起诉、中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4.如果具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五种情形之一,但又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则仍然应当立案、起诉、判刑。

5.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6.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

(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7.醉驾案件中,有十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8.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即便公安不予立案、检察院不予起诉或者法院终止审理、判决无罪,仍然要对驾驶员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酒精含量一般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10.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11.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如果具有公共性、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则属于道路。如果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则不属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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