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l有一种罪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果很严重!
2024-07-24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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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通过QQ好友及朋友刘某(另案处理)购买他人银行卡共计54套,包含储蓄卡、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绑定该卡的U盾或通用K宝、开通“预留手机号”功能并绑定该卡的电话卡,于2019年7月在宣恩某酒店被宣恩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当前,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频发,很多犯罪团伙利用购买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侦查机关即使对涉案银行卡账户予以监控,追踪到了资金走向,仍无法追踪到使用人,导致案件突破陷入僵局。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终将受到严惩。